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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部门发反洗钱通知,5月1日起买房必须用本人银行卡

发布时间:2017-04-20 16:04 发布者:博源科技



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购房款项的支付进行限定,购房者的购房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且必须使用买卖双方的银行账户,5月1日起开始实施。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仍需经过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业务的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答记者问环节,相关部门指出,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存在利用复杂融资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在该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在答记者问环节,相关部门指出,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存在明显不相符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经纪服务中,有承担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